各縣市垃圾分類回收項目


各縣市垃圾分類回收項目

更新日期:2013/01/30

1. 何謂垃圾強制分類?Top

垃圾強制分類可區分為「資源」、「廚餘」及「垃圾」等三類,依下列所示:
1.「資源」:指依廢清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清潔隊應回收項目:紙類、鐵類、鋁類、玻璃類、塑膠類(不含塑膠袋)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2.聚乙烯、3.聚氯乙烯、4.聚丙烯、5.聚苯乙烯)、乾電池、機動車輛(含汽、機車)、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電風扇、資訊物品:電腦及週邊設備、廢照明光源(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及高強度照明燈管(HID燈))、光碟片、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因各縣市之條件、特性、地域之不同,致使於地區之資源回收、強制分類之實施方式亦有所不同,故建請逕洽當地清潔隊或環保局詢問強制分類、資源回收時間、地點之實施方式及相關規定。
2.「廚餘」: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廚餘」係指丟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廢棄物,並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而因應各縣市之後續再利用管道限制,各縣市針對硬果皮(柚子皮、榴槤皮)、貝殼類、骨頭等有些許不同之限制。
3.「垃圾」:除「資源」及「廚餘」外一般不可回收之廢棄物。

詳細分類規定,請洽所轄環保局網站查詢。


2. 如依縣市政府自行規定須區分約十類,如僅分三類丟棄,是否構成罰款?而環保署對縣市政府自行規定的態度為何?此外,部分回收資源如食物紙容器?需清洗後丟棄,又是否對水資源形成浪費?Top

答:本署垃圾強制分類自94年1月1日起推動,將垃圾分為資源、廚餘及垃圾三大類,實施垃圾強制分類的十個縣市是基隆市、台北市、宜蘭縣、新竹市、台中縣、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其餘縣市從95年1月1日起實施。
已實施強制分類之各縣市因條件、特性、地域以及後續處理管道不同,致使部分地區之資源回收、強制分類之實施方式亦有所不同,原則上資源全部分成一大類就可,但如各縣市環保局要求細分,亦屬地方權責,本署會予以尊重。而處罰不是目的,而是希望透過宣導及稽查促使民眾養成資源回收的習慣,若民眾有部分未分類,在垃圾還沒丟到垃圾車之前,都會先勸導民眾,請民眾當場分好再丟,除非民眾拒不分類,強行將未分類之垃圾包丟進垃圾車,才會予以處分。
有關盛裝食品之紙餐盒、紙盒容器在食用後,進行清洗分類回收工作,主要是避免居家及資源回收途中造成蚊蟲孳生之環境衛生問題,故建議食用時盡量時用乾淨,並於回收時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清洗。若需清洗時,以回收水(如洗米水)沖洗或以衛生紙擦拭後妥善打包回收,均可減低臭味及蚊蟲滋生之問題 ,無須清洗乾淨。


3. 有關包裹狗排泄物之報紙應如何處理?Top

答:紙張有受到油漬、髒污,雖有紙的成分,但不可混入可回收的廢紙中,因限於回收再利用技術及製程的成本考慮及無回收再利用價值,只能進行能源回收,故請視為一般垃圾交由清潔隊員處理,如有清潔隊員或稽查員抽袋檢查詢問時,可將該紙張使用之情形予以告知,以免產生不必要誤解。


4. 家中過期沙拉油或回鍋油要怎麼處理?Top

答:餐飲業、連鎖速食店係屬廢棄物清理法列管之事業,其所產生之廢食用油(代碼R-1702)屬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相關事業如無法自行處理者,得依經濟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送交飼料、肥皂、硬脂酸原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之生產工廠進行再利用,或得委託具有該等廢棄物處理許可項目之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之。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廢食用油,係歸屬於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之。


5. 傳真紙、名片可回收嗎?Top

答:傳真紙及名片可回收,但紙張有塑膠覆膜,或是為塑膠光面廢紙、複寫紙、護貝及離心紙(貼紙底襯)、蠟紙、摻有其他成分的合成紙及一些特殊用途的紙類如通行證、防油紙、砂紙、轉印紙等,或有受到油漬、髒污及用過的衛生紙雖有紙的成分,不可混入可回收的廢紙中,因限於回收再利用技術及製程的成本考慮及無回收再利用價值,只能進行能源回收,故請視為一般垃圾交由清潔隊員處理。


6. 塑膠袋可回收?Top

自95年5月1日起有13縣市開始試辦塑膠袋回收,其中11縣市全面試辦。回收乾淨塑袋有基隆市、台北市、桃園縣、台中縣、嘉義縣、台南市及宜蘭縣等7縣市;回收乾淨及髒污塑膠袋有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高雄市、高雄縣部份及彰化縣部分;若日後回收方式有變動,則依當地執行機關為主。


7. 回收前應作好哪些步驟,以利後續回收處理?Top

答:回收三部曲為:沖洗、壓扁、分類貯放,有助於節省運輸成本及提高回收再生品質,但非屬必要措施,依配合回收的單位做適當的處理。


8.「垃圾強制分類」是什麼?Top

所謂「垃圾強制分類」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民眾排出廢棄物時,應將垃圾分類,目前規定之分類為「資源」、「廚餘」及「垃圾」,分別送至資源回收車、垃圾車加掛之廚餘回收桶及垃圾車,原則上95年 1~3月為勸導期,4月起正式開罰;如有違反,處以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


9.「垃圾強制分類」政策實施的區域與時程?Top

(一)第一階段
1. 實施期程: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 實施對象: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台中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縣、宜蘭縣共10個縣市。
(二)第二階段
1. 實施期程: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 實施對象:全國各縣市。


10.民眾應該如何配合「垃圾強制分類」?Top

民眾配合資源回收工作,可將垃圾分為資源物、廚餘及一般垃圾總共三類。資源物可透過以下管道進行回收:
清潔隊:民眾可將家中資源物品於「資源回收日」交給清潔隊帶走。
販賣場所回收點:包括「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連鎖式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超級市場業」及「便利商店業」皆設置有資源回收筒可供民眾使用。
社區、學校、機關、團體回收點:民眾也可結合社區或學校力量,共同參與資源回收,從事資源回收工作。

可利用資源回收專線『 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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